张某某与李某某都是二婚,婚后生活十余年,积累财富千余万,但是南方张某某生活作风有问题,导致李某某忍无可忍,打算提出离婚诉讼,但是第一次提起离婚后张某某不同意离婚,而且开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某委托我们办理该案,我们提起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找到张某某转移财产的证据,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对两人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
经过多方努力,后来法院判决分割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张某某支付李某某300余万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